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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成功帮企业推翻工伤认定

作者:胡小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9 浏览量:0

行政复议成功帮企业推翻工伤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与张某1系夫妻关系。2014年下半年,张某1在东莞市厚街某夜宵店务工期间,与该饭店厨师被害人赵某1发展为婚外情。2015年11月,赵某1的同居女朋友被害人刘某1得知此事后,通过短信、QQ等方式责骂张某1。张某1向张某坦白她有婚外情,张某表示原谅她,张某1遂向赵某1提出分手。其后,张某在张某1手机上看到赵某1仍然经常打电话、发短信给张某1,刘某1则发信息责骂张某1。2016年4月1日,张某经询问张某1确认了其婚外情的对象就是厚街某夜宵店的厨师赵某1。同年4月3日19时许,张某骑自行车下班路过厚街某夜宵店时心生怨恨,遂从自行车上拿了一把长约15公分的折叠单刃小刀走进该饭店的厨房,持刀捅刺了正在厨房工作的赵某1背部数刀,致其倒地后继续捅刺其头面部、胸部等部位数十刀。在该饭店做服务员的刘某1见状上前阻止,张某持刀捅刺其头颈部、胸部、背部等部位数十刀,致其倒地。被害人刘某1经120医生到场证实已死亡;被害人赵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3日19时3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1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颈部、胸部及背部等全身多处创口致右颈外静脉完全断离、双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赵某1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颈部及躯干部等全身多处致右颈内静脉、心脏、双肺、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年5月13日,曾某(刘某1丈夫)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5月5日社保局受理,2016年6月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而中止工伤认定,2017年12月14日刑事案件判决生效,2018年1月15日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刘某1死亡属于工伤。社保局于2018年3月5日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2018年3月26日厚街某夜宵店委托胡小蓉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人物关系图:

张某(行凶者)和 张某1   夫妻关系

张某1和 赵某           情人关系

赵某   刘某1          同居情人关系

刘某1  和  曾某         夫妻关系

律师意见(节选):

 一、刘某1死亡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1、刘某1阻止张某杀人并不是履行工作职责

首先,刘某1阻止张某杀人的目的不是因为工作,而是因为被杀的赵某系她同居情人(对外宣传夫妻关系),出于对赵某的保护和情感导致刘某1上前阻止。

其次,刘某1被杀并不是因为她阻止张某杀人,而是因为张某与她有私人恩怨。张某对刘某1痛下杀手是因为其认定刘某1是赵某妻子。他认为刘某1与赵某某共同伤害他的妻子及家庭。

最后,刘某1的工作岗位为服务员,并非安保人员

2、刘某1的死亡原因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张某的供述可以证实,刘某1之所以会被杀是因为刘某1辱骂其妻子,破坏其家庭,导致张某怀恨在心起了犯意。张某刺杀刘某1的动机、手法、地点与其刺杀赵某某的基本一致,这完全就是感情纠纷而引起的凶杀案,如果以此认定工伤,于情于法都让人难以接受。

3、刘某1的死亡并非意外伤害

首先,刘某1因个人过错引发她本人死亡,并非意外。

其次根据法医鉴定,刘某1身上共有三十多处刀伤,当场死亡。由此可以证明张某对刘某1的恨意之深,不可能是意外伤害。

最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因感情纠纷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二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可以证实张某对刘某1的杀害行为是故意的,并非意外。

综上,社保局认定刘某1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刘某1并非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

刘某1的工作为服务员,她的工作场所是在店面的就餐区域。而张某行凶地方为厨房,刘某1被杀的地方也是厨房。因此,社保局认定死者是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刘某1因与他人感情纠纷引来仇杀导致其死亡,其死亡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也并非在其应在的工作区域内发生,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亡。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依法撤销该决定书,并认定刘某1死亡不属于工伤。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莞市人民政府采纳律师的意见,于20186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撤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2、责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胡小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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