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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被采纳轻判
作者:胡小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4 浏览量:0
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节选)
被告人:谭春林,绰号“鸡笼”,因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小蓉,浙江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号:(2013)温鹿少刑初字第82号
一、检察院指控事实:
2012年5月3日晚,被告人谭某与向某、杨某、朱某、向某、龚某(均判刑)、经预谋后,前往鹿城区人民东路中山公园附近,由向某将朱某的前女友陈某约来碰面,后被告人谭某等六人在人民东路多美丽餐厅门口将陈某强行拉上向某驾驶的面包车,带到双屿顺顺旅馆220房间。
期间,朱某、向某、龚某等人以将陈某带至外地限制人身自由相威胁,向陈某索要分手费2万元人民币。
当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与龚某离开。
次日上午8时多,向某、杨某等人带被害人陈某到工商银行双屿分理处ATM机处,由陈某取款12500元人民币给朱某后坐车离开。
事后,被告人谭某分得300元人民币。
二、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情况:
胡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谭某在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3、被告人谭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4、公诉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偏重。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谭某在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
又鉴于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就上述量刑情节求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人提出的建议量刑偏重,不予以采纳。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