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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申请表》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书
作者:胡小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8 浏览量:0
首先,从《入职申请表》的形式上看,只是劳动者要求入职的申请表,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入职申请表》只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只有劳动者单方签字,并无用人单位盖章,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所作订约的意思表示,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故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其次,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应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入职申请表》不符合该标准,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入职申请表》仅有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并没有劳动报酬、劳动期限、工作地点以及其他涉及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的内容。劳动保障部门针对法律规定,制作了标准格式的《劳动合同书》供劳资双方订约使用。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而不能用《入职申请表》代替《劳动合同书》。
再者,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因此,《入职申请表》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不能反映出双方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入职申请表》仅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