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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成功辩护判拘役五个月十天

作者:胡小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31 浏览量:0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翼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丈夫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韩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客观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基本事实,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对本案的量刑,有以下几点意见,供法院参考:

一、被告人韩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虽然出租屋内有166张淫秽光碟,但是这些光碟均未贩卖,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本案中,被告人在出租屋中的那166张淫秽光盘并未售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并且,在出租屋内的166张淫秽物品尚未流入市场,未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比起既遂犯对社会危害性很小,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韩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韩某不管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还是今天的庭审,她都能自始至终如实地供述自已的罪行。希望法院能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韩某所贩卖的淫秽光碟数量少、范围窄,违法所得数额较低,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韩某贩卖的淫秽视频数量非常有限,有确凿证据加以佐证的仅仅只有60部,另外其通过贩卖淫秽视频非法所得微乎其微。

2、韩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

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及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可知,韩某对于自己此次贩卖淫秽视频的行为十分的后悔和懊恼。在辩护人询问是否有话需要带给家人时,她说因为自己犯下的错误,更加加重了这个家庭的负担,更是担心四个孩子会因此而收到影响,同时再三叮嘱不要让家里老人知道此事,怕老人身体受不了打击。同时辩护人每次会见她都会跟她说明贩卖淫秽物品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她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由此可见,韩某对于自己行为的错误已经有了十分深刻的认识和反省。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多次跟辩护人表明愿意退回所有的非法所得,亦表明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被告人韩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韩某一向表现良好,之前并无违法犯罪前科。而这次犯罪,纯粹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家庭的经济压力较大,才会误入歧途。韩某为人善良,她因为无知才涉嫌犯罪,她主观上没有想到该行为是违法的,也不知道此行为会危害社会。
    为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韩某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给予他从宽处罚。

三、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韩某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

韩某有四个未成年孩子和两个八旬老人需要其扶养,大女儿17岁,小女儿15岁,两个双胞胎儿子仅仅10岁,两个女儿系在校高中生,两个儿子系在校小学生,孩子均需要接送并照顾日常饮食起居。韩某婆婆年近八旬知道儿媳妇被抓后,一时心急导致脑血栓住院,现在半身不遂。韩某被羁押后,孩子及老人都无人照顾,其丈夫只能辞职在家照顾年幼的孩子及中风的母亲,现在一家生活没有经济来源。辩护人恳请法院能对韩某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让她早日回归家庭,帮忙分担家庭压力。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韩某具有未遂、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情况,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谨供法院考虑并希望予以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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