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律师

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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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赣州

擅长: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还我“恩席”钱

来源:杨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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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恩席”钱

 

首先解释一下,彩礼在某些地方被称为“恩席钱”,以下统称“恩席钱”。

 

案情简介:

 

A男与B女经媒人介绍相识,在两个家庭的撮合下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一个月后便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A男向B女及其父母先后支付“恩席钱” 5万多元,确定了办酒日期。喜事如期进行,当夜宾朋散尽之际,B女忽然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但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女子不愿回新家,跟随其母回到娘家,翌日,被A男接回,当晚拒绝同房,并抓伤新郎。第三天,一声不吭,一走了之,至今下落不明。A男及其家人苦苦找寻,均无结果。无奈之下,来律师所咨询,要求退还彩礼。

 

杨律师意见:

 

、当事人意见的征求。俗话说拆散夫妻易,成就夫妻难。首先告知当事人婚姻关系不能视同儿戏,想结想离,任意为之。因为它不但关系到两人的终身幸福,还牵扯到两个家庭、众多亲人的殷切期盼。结婚、离婚需慎之又慎,法院的态度也是如此,离婚案件的庭前调解程序正体现了这点。因此,当事人一定要考虑好,是否你们的婚姻已经到了无法挽回、非离不可的境地。其次,如果确定了、下定了决心要离的话,我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最后,要明确要回“恩席钱”的前提得先离婚。

二、离婚的条件。男女能协商离婚事宜的话,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缘由、婚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如果上述均出现裂痕,无可调和,基本可以认定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会判决离婚。

三、离婚“恩席”(彩礼)的处理。

(一)B女及其父母应当退还男方支付的“恩席钱”。理由如下:

1A男方给B付方“恩席钱”,是出于农村当地的风俗习惯,是不情愿的,是一种无奈的做法,而且具有现实的结婚及共同生活的目的。虽然双方已经办理了登记,但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共同生活的本意并未达到。按二人农村习俗,虽办理登记,然未摆酒设宴,行婚嫁之礼,婚姻并不受当地认可。男女双方接触甚少,根本不可能也没有共同生活。办酒之后,B女先是回娘家,后又抓伤A男,第三天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因此,办酒之后,二人也未共同生活。

2、从认识至今,A男始终将B女作为自己的伴侣,对其要求尽量答应与满足,光“恩席钱”就支付五万多元,在当地来说已是相当高昂,对此A男毫无过错。对A男整个家庭来说,为了筹集这笔“恩席钱”及结婚所需其他费用已是外债高筑、负债累累。然而B女却欲壑难填、一味索求,且根本没有与A男结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想法,收了钱财反而一走了之,过错甚大。

综合以上理由,B女及其父母应当返还A5万元“恩席钱”。

(二)证据的收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A男需向法院拿出B女收取了5万元“恩席钱”的证据。但是喜事,A男之前肯定不会料想到发生这样的事情,肯定不会让B女家出具收条。这种情况下,能收集到的证据只有媒人或其他证人的证言,虽然大多是亲属,但如果与B女及其父母承认收取“恩席钱”的录音相互印证的话,会达到可认定的良好效果。
   
(三)诉讼主体的确定。离婚案件处理的是男女双方的身份关系,原被告只能是男女双方,不能有第三人的存在,这是部分法院的意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理由。但是,现实生活当中,收取“恩席钱”却是两个家庭的事情,且数额较大,一般由男方父母支付给女方及其父母。如果只列起B女为被告,势必会遗漏支付给B女父母的“恩席钱”。因此,可以在立案后,申请法院追加B女父母为第三人,出席法庭,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要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的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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