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来源:旷运浪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9
人浏览
玉先生与邓女士2006年期间在广东某市同居两年,该期间玉先生陪同邓女士到重庆市永川区购买住房,玉先生出资10余万元,该住房过户产权人为邓女士,后玉先生与邓女士关系恶化,玉先生要求邓女士返还10余万元出资款,女方不同意,也失去了联系。旷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了解案情,多方调查取证,后又发现邓女士将所购房产已转让给他人。本案经永川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邓女士返还给玉先生10几万元款项,法院判决后邓女士不服上诉,在二审期间邓女士也知必败诉,终如数返还10几万元给玉先生。
以上内容由旷运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旷运浪律师咨询。
旷运浪律师
帮助过 246 万人好评:2
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196号附3号(一转盘海亮广场1栋2楼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