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来源:旷运浪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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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河南人)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安工业园区一公司上班,2011年11月郭某上班不慎受伤,因工伤赔付而发生纠纷。郭某上班处系河南某公司承包给江苏某公司的工作范围,郭某为索赔向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郭某与河南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仲裁院裁决郭某与河南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河南公司不服,委托旷律师代理,向重庆市永川区法院起诉,经过对整个案情的了解分析、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旷律师向永川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郭某与河南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院多次庭审终永川法院判决郭某与河南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有效维护了河南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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