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
来源:旷运浪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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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1950年出生)系某煤矿井下辅助工,2008年1月起至2011年5月在该煤矿上班。2011年5月煤矿将做了离岗健康体检的华某予以解除,后因经济补偿金等双方予以诉讼。旷律师代理华某参与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永川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煤矿支付华某3·5个月的本人工资为经济补偿金以及3650元的井下津贴。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上诉,现该案已经二审开庭,等待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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