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昆义律师

许昆义

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柳州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案—人流手术孕妇死在手术台,事实真相在哪?

来源:许昆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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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号:略

二、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三、代理结果:院方主动赔偿

四、案情简介请见:孕妇入院行人流手术,在手术台上死亡。

五、代理人:许昆义律师, 

  律师全面分析证据材料后,对院方主张其没有对罗某某进行人流手术的事实,针对性提出如下疑点,院方未能正面回答:

1、米索前列醇口服药为何作外用药用?

2、证人蒋某见医生正在给罗某做手术(手上已有吊针)?有没有排除正在做人流手术?

3、证人蒋某只认识麻醉医生?

4、麻醉师拍喊病人“我还没有用药的哦”,是否合常理?

5、心脏有问题为何还用丙泊酚?

6、体温38度为何还手续?

7、医院认为没有麻醉,人流手续没有做,为何第二天发现罗某绒毛(胚胎)?尸检报告也未见胎儿?

8、为何院方在意没有麻醉问题?

9丙泊酚一种新型快速、短效静脉麻醉药,也用于无痛人工流产手术等。该药物在体内很快代谢,药物半衰期只有几分钟。院方出具的25天后才做药检报告(血清中未检测到丙泊酚),能证明医院没有对罗某某使用丙泊酚进行麻醉?

赔 偿 方 案

赔偿权利人:宋某,患者罗某的母亲;覃某,患者罗某的丈夫。

赔偿义务人(乙方):柳州市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医院院长。

2010211日,患者罗某到乙方医院做无痛人流手术。乙方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罗某死亡。对患者罗某的人身损害,乙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甲方根据事实,并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方案:

一、赔偿项目与数额

1死亡赔偿金282920.00

2丧葬费12828.00 

3参加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2000.00

5交通费1000.00元;

7精神抚慰金50000.00

合计348748.00元。

二、乙方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乙方对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赔偿数额348748.00 元的80%,计 278998.40 元由乙方承担。

本方案是甲方提出的供双方协商的方案。双方协商一致后的方案,乙方须在双方签字后七天内,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甲方:  宋某      覃某

                                     甲方委托代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

                                                 许昆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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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潭中路华信国际大厦A座10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许昆义
  • 执业律所: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广西十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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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潭中路华信国际大厦A座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