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鹤北林商初字第2 0号
原告白xx,身份证号2 3 0 8 3 0xxxxxxxxxx,男,1 9 6 6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宝泉岭农垦社区xxxxx号。
委托代理人白xx,身份证号2 3 0 8 3 0 xxxxxx,男,1 9 7 1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宝泉岭农垦社区xxxxx。
委托代理人王玉强,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x文,身份证号2 3 04 2 2 xxxx,男,1 9 7 4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滨县普阳农垦社区xxxxx。
被告冯xx,身份证号230422xxxxxx,男,1 9 7 2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滨县普阳农垦社区xxxxx号。
原告白xx与被告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 4年4月1 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辜献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x的委托代理人白xx、王玉
强、被告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xx诉称,2 01 3年6月1日被告冯x文向我借款人民币2 5 0 0 0 0元用于种地投资,被告冯xx作为担保。双方绚定借款期限为2 0 13年6月1日至2 0 1 3年1 2月3 0日,双方约定还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月利息2%支付,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冯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按法律规定办。
经审理查明,2 01 3年6月1日被告冯x文向原告白xx借款人民币2 5 0 0 00元用于种地投资,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 0 1 3年6月1日至2 0 1 3年1 2月3 0日,并约定被告冯xx提供担保,逾期不还由被告冯xx偿还。双方约定还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月利息2%支付,至今经多次索要未还。
诉讼期间原告白xx放弃对被告冯x文的诉讼主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冯xx给付原告白xx欠款人民币2 5 0 0 0 0元,利息8 0 0 0 0元。(被告冯xx于2 0 1 4年1 0月1 0日前给付1 0 0 0 0 0元,于2 01 5年5月1日前给付1 0 0 0 0 0元,于2 0 1 5年1 0月31日前给付1 3 0 0 0 0元)。
二、案件受理费6 2 5 0元减半收取3 1 2 5元由被告冯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辜献明
二O 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