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交通肇事罪
来源:王玉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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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x月x日出生,2005年12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谢立超,鹤北林业局司法局干部
辩护人:王玉强,鹤北林业局司法局干部(现为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犯罪事实:2005年6月10日23时40分,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黑D*****号夏利轿车,沿萝北县鹤北林业局中兴路由北向南行至原法院门前时,将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林某某撞倒。肇事后被告人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林某某容貌毁损为重伤,被告人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辩论观点:1、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予减轻处罚;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可予从轻处罚;3、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总体观点:建议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经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06)萝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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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强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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