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林霞律师

翁林霞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赔偿青春损失费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2
人浏览
 



王男与赵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04年认识,后于2009年开始同居生活。20111115日,应赵女要求,王男书写了一份青春损失费协议,并由双方签字。该协议内容为:王男赔偿赵女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伤害费共计45万元,在还清45万元之前每月支付2900元生活费,每月返还生活费100元,从20111115日生效。后两人分手,赵女以双方存在协议为由,起诉要求王男给付45万元。法院以双方协议构成赠与合同,王男享有任意撤销权为由,判决驳回了赵女的诉讼请求。

  评析:《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的青春损失费协议满足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即王男无偿给付赵女45万元的意思表示、赵女对此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可见该协议实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赠与人对于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经过公证的。

 

    王男基于与赵女的恋爱关系承诺无偿给付赵女45万元,并不属于道德义务性质,故在实际给付该款项之前,王男对于该赠与合同享有撤销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女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翁林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翁林霞律师咨询。
翁林霞律师
翁林霞律师
帮助过 68352 万人好评:66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天河北路626号保利中宇广场A座21楼(三号地铁:华师站C出口左转约300米)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翁林霞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16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天河北路626号保利中宇广场A座21楼(三号地铁:华师站C出口左转约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