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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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沈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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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女,39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蒋某强,男,45岁,汉族,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法院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承诺于2011年6月前归还,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蒋某强辩称:我没向原告借过款,借条是我为原告打着玩的,而且原告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我不同意返还原告借款。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有蒋某强借李某人民币450000元,借款人蒋某强,限本人2011年6月还清。”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蒋某强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如数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借款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按法律规定计算,被告辩称未向原告借款,及为原告所出具的借条是打着玩的辩解意见,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蒋某强返原告借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二、     被告蒋某强给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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