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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催收公告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作者:陈文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5 浏览量:0

  

本律师在2009年代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广州办)诉汕头经济特区~~~~厂、汕头市金平区~~~~公司、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以《羊城晚报》不是省级报纸为由,故信达广州办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具有催收债权内容的公告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作出(2009)金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信达广州办的诉讼请求。本律师代理信达广州办提起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汕中法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改判被告汕头经济特区~~~~厂对结欠信达广州办借款本金137万元及利息6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汕头市金平区~~~~公司、黄~~~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羊城晚报》是否属于省级报纸?信达广州办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具有催收债权内容的公告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答案是肯定的。以下是本律师在二审中提交给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词》中的部分内容: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信达广州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信达广州办与被上诉人汕头经济特区~~~~厂、汕头市金平区~~~~公司、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在详细地研究了本案全部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后,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我国是如何划分国家级和省级有影响力报纸或媒体的。

    2001年4月23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2008年9月1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款(四)项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特定问题作出相关司法解释时,对何为国家级和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媒体已经有了评判标准,那么何为国家级和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媒体呢?本代理人经查阅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找到相应明确的规定,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级和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媒体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呢,本代理人认为划分国家级和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媒体应按照二个层次递进分析,第一,何为国家级和省级报纸或媒体;第二,何为国家级和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媒体。

第一,对于何为国家级和省级报纸或媒体。

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对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其中该条第一款(二)项规定: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如何确认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新闻出版署[93]801号《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二款规定: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级领导机关。因此,本代理人认为,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出版单位的主办、主管单位的行政级别就决定了该报纸或媒体的级别,即报刊出版单位的主办、主管机关为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局()级以上单位的,为地市级报刊;报刊出版单位的主办、主管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厅()级以上单位的,为省级报刊;报刊出版单位的主办、主管机关为中央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的,为国家级报刊。这就我国对报纸或媒体级别的划分标准。

第二,对于何为国家级和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媒体。

本代理人认为,报纸或媒体的影响力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其影响力要根据该报纸或媒体的级别对应的行政区域,而报纸或媒体在该行政区域甚至超出该区域的发行量是决定其影响力的一个主要因素。

二、《羊城晚报》属于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

第一,关于《羊城晚报》属省级报纸的问题。

本案二审中,信达广州办调取了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粤机编[2009]15号),该文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3]15号)以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羊城晚报报业集团为正厅级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由省委主管、主办,委托省委宣传部代管。中共广东省宣传部根据省委的授权,出具证明材料证实:《羊城晚报》为中共广东省委主管(主办)的省级报纸。另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其网站公布的资料显示:《羊城晚报》主管、主办单位均为中共广东省委。

上述这些证据材料证实:羊城晚报属省级报纸。

按照被上诉人在其答辩状中所述,报纸的级别划分应根据其拥有的地位、实际的管理机构,为主的发行覆盖范围而定,并以此认定《南方日报》属省级报纸,而《羊城晚报》非省级报纸;此外,被上诉人将《羊城晚报》与《羊城体育》归属同一档次,均属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属下的单位,属于同等被管理的地位。本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上述划分与认定是错误的。首先,即使按照被上诉人所说的报纸的级别划分依据,本案证据材料显示,《南方日报》与《羊城晚报》的主办、主管单位同属中共广东省委,怎么前者为省级报纸而后者却为非省级报纸了呢!同一划分标准结论却不一样,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的辩解是自欺欺人,其理由不能成立。其次,资料显示,《羊城体育》的主管、主办单位是羊城晚报报业集团,而《羊城晚报》的主办、主管单位是中共广东省委,被上诉人将《羊城晚报》与《羊城体育》相提并论,认为二份报纸均是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属下单位因而是同一级别的,显然是错误的。再次,报纸与报社属不同的概念,如本案中《羊城晚报》由羊城晚报社具体编辑与发行,本案争议的是报纸的级别,其级别是由其主办、主管单位决定的,而并不是由具体编辑与发行的报社的行政级别决定,因此,羊城晚报社虽然与羊城体育报社虽均属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属下内部机构,但报纸的级别是不同的。据有关资料介绍,1998518日,羊城晚报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作为全国第一批省级报纸正式挂牌,由此可见,《羊城晚报》属于省级报纸是不争的事实。

第二,关于《羊城晚报》属有一定影响力报纸的问题。

2003613人民网报道:世界报业协会发表全球日报发行量排行榜,中国有三份报纸进入前20名:《参考消息》以日发行量270万份排名第九,《人民日报》以日发行量186万份排名第十八,《羊城晚报》以日发行量150万份排名第二十。

200886人民网报道:世界报业协会在瑞典哥德堡发布了2008年世界日报发行量前100名排行榜,中国报纸在排行榜上的具体位置分别是:《参考消息》(5)、《人民日报》(9)、《扬子晚报》(21)、《广州日报》(23)、《信息时报》(27)、《南方都市报》(28)、《羊城晚报》(35)……”

上述数据表明,《羊城晚报》不仅具有影响力而且其影响力名列前茅。 

三、信达广州办以登报方式进行催收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款(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而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断章取义地援引该条文,辩称被上诉人并非下落不明,信达广州办以登报方式进行催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催收无效。本代理人认为,上述司法解释的后段规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该规定,法律对金融资产案件有特别规定的应优先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规定,该条并没有将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作为发布公告的限制性条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断章取义的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辩称信达广州办以登报方式进行催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无效,属断章取义错误理解法律。

 

 

六、认定《羊城晚报》不属于省级有影响的报纸将严重危及金融资产安全并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据信达广州办不完全统计,信达广州办仅于2005110日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公告的户数就达5302户,涉及金额近200多亿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自200712月至200812月一年期间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公告的户数也多达5684户,涉及金额近300亿元。此外,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和华融资产公司广州办事处也大量在该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如果按照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羊城晚报》不属于省级有影响的报纸,即即使原债权人在该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原债权人也未依法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并且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影响也是深远而又巨大的。如果这种错误的判决得以最终确认,不但导致仅信达广州办涉及的资产金额就高达几佰亿元,并且还会严重影响其他三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安全。

此外,全省各级法院,包括汕头市中级人民根据债权人在《羊城晚报》上刊登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均判决认定债权人已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果按照原审法院这种错误的判决,对于这些判决生效的案件,将会出现大量的再审,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原债权人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与信达广州办共同于2005110日在《羊城晚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不仅依法履行了法定通知义务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经有效催收也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006621日、2008615日信达广州办又分别在《南方日报》上向三被上诉人发出债权催收公告,诉讼时效连续多次中断,至2009522日信达广州办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三位被上诉人依法应承担清偿和连带保证责任。

原审法院以《羊城晚报》非省级报纸,认定原债权人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三位被上诉人未发生法律效力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为由,驳回信达广州办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全面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法纠正原审判决,改判三位被上诉人承担清偿和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充分考虑!

 

 

 

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

律 师:陈文彬

20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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