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明学律师

倪明学

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铜仁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行政纠纷,刑事案件

135-9561-118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陈*强奸案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7
人浏览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意见,请采纳。

一、定罪意见

针对定罪,辩方与控方观点完全相反。辩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此,辩方从法律与证据两个层面分别论证:

(一)法律层面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据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现有证据判断,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第一次有性接触,认定为“偶尔”应无争议。

2、案发过程,被告人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卡脖子等暴力手段,没有威胁被害人,更没有使用凶器。依被告人口供,其试图将阴茎插入对方阴道,因对方疼痛而停止,阴道未插入,转而自我手淫。足见具有恻隐之心,其主观恶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

3、强奸案件,侵犯客体有二,一是妇女的贞节,二是妇女的身心健康。妇检结论显示,被害人处女膜完好无损,其不失贞节。被告人没有殴打被害人,被害人“身”未受损;被害人年仅四岁,对“性”缺乏起码认识,视精液为洗碗精,无从判断被害人“心”受损。

由此判断,被害人不失贞节,“身”、“心”均未受损,故本案危害后果显著轻微,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依据以上司法解释,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认定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于法有据。唯有如此,才能彰显刑法之“谦抑”。

(二)证据层面

本案证据不多,可瑕疵与漏洞不少,表现在:

1、被告人年仅十四,审讯从晚上2235,到次日542。通宵达旦,连审三次。如此审讯,大大突破其应有的心理极限,审讯表面合法,实为变相刑讯。如此审讯,与刑诉法相悖,为人权公约所不容。

同时强调,被告人供述与其保证书,内容大相径庭。依保证书判断,被告人无犯罪行为。供述与保证,孰真孰假,实难定夺。

2、被害人不足四岁,然审讯所用语言唯有成人能理解,况且其中不乏专业术语与晦涩词句。如此陈述,焉能客观与可靠?

3、被害人母亲,与被害人有天然的血缘关系,难保其证言不失偏颇。更何况,其母亲并未亲临现场,其证言完全系传来证据,如此证言,其真实性将大打折扣。

4、擦拭精液纸团,案发数日提取,是否具有鉴定条件存疑。另一方面,是否为案发当天的纸团,未经被告人确认,其证据资格又是另一问题。

以上四点,足以证明,认定被告人强奸,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

二、量刑意见

适用法律与审查证据,见仁见智,在定与不定,两可之间的案件更是如此。如合议庭非得支持公诉,结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也应当免除处罚。

1、案发时,被告人刚满十四岁,身体与心智发育不成熟,判断事非与自控能力有限,依照刑法17条的规定,当从宽处罚。

2、被告人从归案,到庭审。对与本案事实能供认不讳,依刑法第67条的规定,当属坦白。

3、被告人初涉犯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4、被告人已被羁押两个多月,身受切肤之痛,教训深刻。在看守所期间,受到了较好的法制教育,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

5、免除刑事处罚,让其早日回归学校,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避免受到其他犯人的影响与感染,从而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与人生观。让其早日回归家庭,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势必会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著名作家艾青说:“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关键的时候往往只有几步,特别是在年轻的时候”

被告人年幼无知,其行为十分错误,而又带几分稚气、傻气与荒唐。人生路漫漫,合议庭如能对其免除处罚,给其悔过自新的良机,无异于让其重获新生。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支持,恳请公诉人谅解。


辩护人:倪明学、石磊

20121127

以上内容由倪明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倪明学律师咨询。
倪明学律师
倪明学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059 万人好评:2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铜仁市锦鹏国际1号楼16层(铜仁市火车站广场旁)
135-9561-118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倪明学
  • 执业律所: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206*********71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贵州-铜仁
  • 咨询电话:135-9561-1186
  • 地  址:
    铜仁市锦鹏国际1号楼16层(铜仁市火车站广场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