粱永安律师

粱永安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几经周折 终获赔偿

来源:粱永安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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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之工伤案例分析

◆ 案情焦点

   本案件是工伤案件,争议焦点是劳动关系问题,即劳动者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案件的法律途径一般是这样的: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伤残赔偿。但是,工伤案件要进行工伤认定的话,首要前提是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关系,那就可能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了,即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所以,在本案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建筑领域,劳动者别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了,在很多情况下往往不知道在给谁干活,只知道从包工头手里领取工资,所以,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成了劳动者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而该案件的法律途径也就相应的多了一道法律程序,即: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伤残赔偿。

 

◆ 案情简介

   本案件的当事人叫赵某,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人。20077月初,刚满18周岁的赵某怀着对未来美好的憧憬来到河北省会石家庄市打工,经过老乡介绍,赵某很快在石家庄某学院工地找到了一份工作。由于刚来,对很多工作不是很熟悉,赵某被安排穿电线,这个活比较简单,挣的也不多,赵某对此却很珍惜,认为自己刚来石家庄就能找到份工作不容易,因此,在工作时很卖力,工地包工头对他的这份工作热情也大加赞扬。

   但赵某毕竟刚刚参加工作,工作起来时间长了往往力不从心。在2007716上午10点左右,赵某在爬上梯子穿电线时,由于钢丝弹力大,剪断的钢丝将赵某的左眼扎伤。发生事故后,工地负责人将赵某送到了石家庄白求恩医院门诊进行治疗。

    送到医院后,工地负责人对赵某就不再过问,而对于高额的医药费用赵某的几个老乡也负担不起,在与赵某的家人取得联系后,经赵某家人的同意,赵某在老乡的帮助下转到了邢台市眼科医院治疗,这里离家比较近,费用也低。

   赵某在医院住了近20天,200786出院,出院时左眼无视力,需要定期复查,三个月后需再做取硅油手术。到目前为止,共花去医药费12757.9元,车费533.8元,而包工头及其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该笔费用。对于儿子的遭到的伤害,赵某的的家人觉得应当讨个说法,于是,赵某的父亲来到石家庄,开始了索赔之路。

 

◆ 办案经过

---首次索赔,遭遇挫折

   200794,赵某的父亲来到石家庄市进行维权,并找到笔者。在了解案情的基本情况后,笔者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案件,但是通过刚才的谈话得知,赵某只知道工地的负责人的情况,承包这个工地的公司是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鉴于此种情况,笔者将该案件可能要涉及的法律程序与赵某父亲做了简单的介绍,并准备仲裁。赵某的父亲在了解了基本程序后说现在赵某仍需治疗,但是家里没有钱了,问能不能先要医药费给儿子治病,在病情稳定后再进行索赔。笔者觉得赵某的父亲说的也有道理,于是,笔者决定起草仲裁书,到仲裁委进行仲裁,让单位支付医药费用。

   当天,笔者与赵某的父亲办理援助手续,并在下午起草申诉书、整理证据,而这时包工头突然打来电话,希望能够协商,我们也同意了。但是,经过近半个月的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我们决定先立案。

   2007918笔者与赵某的父亲到桥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要求单位支付医药费用12757.9元,车费533.8元。立案人员在看完我们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说不能立案,理由是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关于证人证言这部分要证明证人的身份,否则不能够立案,笔者与立案人员进行了沟通,但是立案人员始终坚持自己的意见,笔者只好让立案人员出了个不予受理的通知,准备到法院。

---法院初步交锋 获取医药费用

   鉴于赵某的父亲是从邢台来的,在石家庄不方便,笔者就让赵某的父亲先回去,自己到桥西法院立案。在桥西法院立案比较顺利,当天就给了受理的通知书。

   2008928法院送达了开庭日期及举证通知,笔者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将补充的证据交到了法院,并在第二天与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该问题进行调解,但是公司只同意支付5000元,这与我们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调解成功。

   2007111正式开庭,通过法院的审理,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表示重新调解,而我们由于车费没有相关的票据,也很难得到支持,为此,我们双方在此基础上都做了让步,最后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应支付10000元,我们考虑到拿到医药费用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以后的路还很长,如果在这方面纠缠下去对我们也不利,于是,赵某的家人也表示同意。由于单位没有现金,让明天再来领取。

    2007112,赵某及其家人来到桥西法院领取了调解书,并领取10000元医药费用。

---工伤认定前途漫长  几经调解终获赔偿 

   赵某的父亲在拿到钱后回去又给儿子看病,到了200711月底来到石家庄进行工伤认定,笔者与赵某的父亲到了桥西区工伤认定处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作人员告诉我们,由于双方没有劳动合同书,只有证人证言,因此,需要与用人单位联系核实情况,让我们先回去等通知。

   结果一等就到了2008年,2008年刚过春节,桥西区工伤认定处打来电话,说单位不承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需要到仲裁委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

   2008219,笔者与赵某的父亲到仲裁委进行立案,这次还比较顺利,当天办理立立案手续,接下来就是等开庭。笔者先让赵某的父亲回去了,等开庭再通知他。过了两个多星期,仲裁委打电话说给用人单位送达不了开庭通知书,通过邮递也被退了回来,说地址不祥,笔者只好与仲裁委的一块进行了送达,最终定于2008311开庭。

   到了311,赵某与赵某的父亲及其证人都赶了过来,经过开庭,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却称已经将该工程承包给了河北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并拿出了承包协议书。鉴于此,仲裁庭决定追加该劳务公司为被诉人,并送达了开庭通知。

   赵某的父亲在开庭之前,问笔者能不能够早点拿到钱,笔者认为只有通过调解才能较快的拿到赔偿金,因此,给该劳务分包公司寄了律师函,将公司的责任进行了讲解,并表达了与公司调解的意思。公司在接到律师函后,指派了代理人与笔者联系,也希望能够调解。但是经过几次调解,笔者感觉双方的差距不小,赵某及其家人的意见最低不能少于4万元,而公司只想再给1万元就算了,最后,笔者通过与仲裁委联系,让仲裁委与公司沟通一下,而公司也派人到赵某的家里进行了调解,最终公司同意再支付2.5万元。

   赵某及其家人对此数额无法接受,因此,笔者建议仲裁委按期开庭。

   2008年4月3,双方进行了第二次开庭。经过开庭,笔者在仲裁庭上对公司的行为进行了委婉的指责,公司负责人也见到了赵某本人,并表示同情,笔者见状建议双方再次调解,仲裁庭也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解决。在此种情况下,赵某与公司又都作了让步,双方最终达成意见,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赵某赔偿金3.5万元。并于当天下午,将赔偿金一次性支付给赵某。

  至此,赵某工伤案件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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