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导军律师

曾导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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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商场电梯致人损害无理拒赔,伤者依法起诉成功获赔

来源:曾导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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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2年10月30日下午,周XX(未成年人)与其母亲在XXX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娄底XX店(以下简称娄底店)逛街购物,大约16时,周XX与母亲从娄底店乘自动扶电梯出来,周XX走在前面,其母亲双手提着东西走在后面,当二人快要走出电梯时,因电梯不清洁,周XX摔倒致使其左手中指被电梯与地板接缝处卡主,当即伤处疼痛、流血。周XX在母亲的陪护下送往娄底市东方医院就诊。经诊断,左中指撕脱性离断伤,左中指第二节骨折。在周XX住院期间,娄底店到医院为其缴纳了部分医药费,但就被害人事后的赔偿问题却一直不愿赔偿。于是,周XX于2012年11月19日在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周XX之损伤构成九级伤残。2012年12月23日,周XX向娄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娄底店和娄底市XX商业步行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二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曾导军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对此案的代理思路】:

1、电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是谁?使用者和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2、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义务?

3、受害人的赔偿标准是否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法庭上,曾律师对被告方提出的证据的来源、效力、及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辩论并予以反驳,并对我方提供的证据给予解释说明。经过双方的辩论后,因被告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法院对我方提供的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的证据予以支持,最终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70%。
【本案小结】:
在我们生活中,电梯安全事故时常发生,这其中的原因有被害人自己的过错,更多的是电梯管理、使用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一些存在危险或潜在危险的地方没有给予明确的提示语或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测做好维护、维修工作。本次案件中因商场存在严重过失使得消费者受到人身侵害,商场对于自己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应尽到监护责任,母亲未提醒孩子注意安全,存在一定过失,但这种过失不能成为商场免责的理由,商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最后,在此提醒大家,当事故发生后,作为被害方应马上找相关证据证明侵害方存在过错,在对自己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后,对伤害程度有充分认识后再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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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曾导军
  • 执业律所: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31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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