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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张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9 浏览量:0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系再婚夫妻,原告在婚前有一套房屋,在婚后将其出卖后又买了一套房屋,后因离婚对该房屋产生权属争议。2007年底,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第18条、《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认定该房屋应为柴某某个人婚前财产。此后,被告王某某不服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房系婚后购买而武断判决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2008年4月,我代理原告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该院指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09年8月2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采纳我的代理意见,支持武昌区人民法院的观点,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认定该房屋为原告柴某某个人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