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英宙律师

常英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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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报酬支付纠纷

来源:常英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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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于1998年入职被告XX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沙江公司)。工作期间,潘某有两项职务发明被授予专利权,该两项发明专利名称是:一种含野黄芩甙和咖啡酰奎宁酸的药用组分物一种灯盏细辛有效组分的制备方法。该两项发明专利权人为金沙江公司。XX市生物谷医药有限公司(生物谷公司)系金沙江公司的经销公司。2009年,生物谷公司许可XX生物谷灯盏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灯盏公司)使用潘某发明的涉案专利。2010年,原告从多地购得灯盏细辛注射液,该灯盏细辛注射液使用了一种含野黄芩甙和咖啡酰奎宁酸的药用组分物发明专利,生产企业是灯盏公司。潘某要求金沙江公司支付其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和报酬2000万元,但是遭对方拒绝,后提起诉讼。

潘某后来找到常胜律师委托代理此案,常盛律师听取委托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以及调查发现:被告金沙江公司是涉案专利权人,依法应是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报酬的义务主体。金沙江公司提交的原告的工资通知单、薪酬调整通知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评价表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支付给了报酬。委托人现有的证据不能举证证明发明专利已由金沙江公司自己实施、一种灯盏细辛有效组分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已许可灯盏公司实施以及实施专利所取得的利润、使用费等经济效益。鉴于金沙江公司许可灯盏公司实施了一种含野黄芩甙和咖啡酰奎宁酸的药用组分物专利,金沙江公司将涉案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必定产生经济效益、却未提交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等抗辩证据等因素,被告应该参照专利法法定酌情赔偿的规定,确定本案应支付的报酬。

一审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金沙江公司向原告潘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报酬共计10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常盛律师再一次用自己的专业能力维护了委托人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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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常英宙
  • 执业律所: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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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1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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