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英宙律师

常英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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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银行的责任还是储户的责任?

来源:常英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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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委托人刘明霞在中国农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开设了一个账户,并在里面存入了2万余元。

     2011年7月,委托人刘明霞发现自己的账户的全部存款不翼而飞了,于是刘明霞当场报警。警察调取视屏监控录像之后,发现一个蒙面人用一张白卡(非刘明霞的信用卡)将钱取走。最终,刘明霞与农行因此事无法调解,刘明霞委托常律师将农行告上了法庭。

      一审农行提出,农业银行已经尽到保管义务,刘明霞的钱被盗取,是刘明霞自己泄露信息的结果,农业银行不应该承担责任。

     委托人的代理律师常律师提出:

     一、蒙面人盗取刘明霞的存款不是通过刘明霞的信用卡,而是通过其他工具;证明刘明霞没有丢失信用。钱被盗取刘明霞没有责任。

     二、银行与我委托人构成的委托保管合同关系, 银行有义务对储户的存款进行保管,并承担严格责任。出现储户存款被盗i的事实,除非能够证明储户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银行就必须承担责任。

     三、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委托人刘明霞有泄漏信用卡信息的证据,因此,储户的存款丢失了,并且并非通过储户信用卡取走存款的,银行就自然需要承担保管不力的责任。

     在本案中,常律师深入剖析了储户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正确地将合同的严格责任贯穿整个案件的审理,而且有力地驳斥了银行的抗辩意见,维护了委托人刘明霞的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农行向委托人刘明霞赔偿全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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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常英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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