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宁波市海曙区蔡某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获赔16余万元
2014年宁波市海曙区蔡某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获赔16余万元
蔡某某,安徽省阜阳人,来宁波工作打工多年了。日子一直过得平平安安的。可是2014年4月的一天,他早上骑着电动车到公司上班,在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过路口时,被付某某驾驶浙BXXXXX号小型轿车撞倒,造成车辆损坏与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天,受伤的蔡某某被送至第一一三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2、左侧股骨内髁撕脱性骨折;3、左膝关节髁间隆突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5、左膝关节积液。2014年4月7日,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蔡某某的伤情基本上稳定了,他多次找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协商,但是都没有任何结果。蔡某某想,如果自己这样一直没有头绪的维权,是没有结果的。于是,他通过网站了解了吴德朝律师的情况后,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吴德朝律师陪同蔡某某到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休养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期限等方面的鉴定。2014年8月21日,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蔡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股骨内侧髁骨折,左膝多发韧带损伤等,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受限,伴左下肢承重能力下降,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休养时间4个月;伤后护理时间2个月;营养期限2个月;蔡某某属部分丧失能力。
吴律师团队还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经查,肇事车辆浙BXXXXX号小型轿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商业险。蔡某某受伤前长期在宁波海曙区暂住、工作,收入稳定,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因此,蔡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予以支持。
准备好相关证据后,吴律师团队为蔡某某整理了民事起诉状、赔偿清单、证据等材料,将案件起诉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吴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联系,了解案件进展。案件开庭时,吴律师据理力争,为当事人尽力争取合法权益。
后在法官主持下,事故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赔偿蔡某某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6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