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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 辩护词

来源:马敬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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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照法律规定,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宋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职责。

受理此案后,我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质证,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至此,我对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宋XX犯贪污罪、受贿罪的定性及主要事实无异议,但就个别事实的认定有不同的看法,现综合案件事实及被告人宋XX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宋XX认罪、悔罪态度十分明显

对因自我约束力差而犯下的罪行表示了深深地懊悔,归案后,经过检察机关的教育和自我检讨,她认罪态度诚恳,积极交待问题,将自己知道的实情及犯罪经过都如实地向检察机关陈述。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11起受贿行为,除检察机关已掌握的第10起犯罪行为外,其他10起受贿行为均是她主动交待的;贪污行为她也主动交待1起,其他几次犯罪在检察机关的教育下她均坦白承认。

同时,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宋XX对起诉书指控犯有贪污、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知晓有关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那么辩护人认为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二、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宋XX李XX合伙贪污这一起犯罪,宋XX的贪污数额应认定为7万元

对于共同贪污犯罪中如何计算各共犯的犯罪数额,我国的刑法典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新刑法颁布实施后也没有作出司法解释。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存在多种看法和处理方式,没有统一的标准。辩护人认为,各共同犯罪人只应对自己实际分得的赃款、赃物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要每个犯罪人都以共同犯罪数额作为量刑的基础,那就是不加区别地要每个罪犯都承担其他共犯的罪责,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对此,新刑法实施以前,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近期有关媒体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贪污受贿案件,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了其伙同粤西代办处负责人等3人贪污308万元这一事实,对黄松有的犯罪数额只认定了他分得的120万元。因此,辩护人认为,在这起共同贪污犯罪中,宋XX的犯罪数额应为她分得的7万元。

三、起诉书所列受贿事实第4项,性质不宜定为受贿

第一,宋XX收取张XX的2万元,符合XX市委市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2008年8月23日,XX市委市政府印发青发[2008]55号《XX市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政策规定》,规定无论是否本职工作,只要是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功之臣符合文件规定就应进行奖励。宋XX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帮助支持XX农开办主任张XX出色地完成了招商引资任务,市委市政府兑现其个人奖金17.8万元。2009年10月19日,检察院对张XX的询问笔录证明,这是奖给他个人的,税务局扣除了他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询问笔录中张XX说“这个项目你也出了力,奖金发下来了,给你2万元”。张XX的行为,是对招商引资参与人员所获得的奖金的再分配,这笔钱是宋XX应得的奖金。

第二,宋XX收取张XX的2万元,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此项中,也没有索取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宋XX参与招商引资时,并没有获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收这笔钱时,招商项目已落实,市委市政府也兑现了奖励政策,而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离开了犯罪构成,就不存在任何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学定律

第三,如认定此项事实为受贿,会极大地打击XX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阻碍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文明新XX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

四、被告人宋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为自责,多次请求检察人员转告其家人,请家人千方百计筹措款项进行退赃,尽快交予办案机关。在家属的配合下,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回

五、请求法庭全面考虑被告人宋XX的功过,予以从轻处罚

毋容置疑,被告人宋XX的行为已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但也应认识到,她在几十年的工作中,为XX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先后立功受奖近30次,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受市委市政府嘉奖,年年是全市的招商引资先进个人,每年引进的项目资金都近亿元,这些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另外,我们也应看到,她的大多数受贿行为是因招商引资而发生的。在目前招商引资任务的强大压力之下,迎来送往、吃吃喝喝已成为一种风气,她所贪污受贿的款项,有一部分确实用于了公务接待,用于了工作。虽然目前因客观原因无法证明,但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请求合议庭对于被告人具有的从轻情节,在对被告人处罚时给与考虑。也希望我们司法机关,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马敬  律师

  二○一○年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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