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琪律师

李琪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淄博

擅长: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离婚后一方继承遗产分割案

来源:李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2
人浏览
 

离婚后一方继承遗产分割案

案情介绍:

李某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一、李某二含辛茹苦的抚养大。李某一与陈某结婚后生下女儿李娟,李某从事运输工作收入可观。20057月李某病逝,留下经营积蓄12万元。李某一、李某二未进行分割。20063月李某一与妻子陈某因感情不合离婚。20065月,李某一因遭遇车祸不幸去世。李娟要求继承其祖父李某遗产中属于其父李某一应继承的份额,陈某要求分割李某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二的拒绝。李娟、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一在其父李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的份额。李某一之女李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李某遗产的部分。对于遗产的权利是在李某一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李某一死亡时虽然已经与陈某离婚,却不影响陈某对该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享有,在本案中应当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陈某的财产分出。判决李某的遗产12万元,由李某二继承6万元,李娟转继承3万元,陈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3万元。

律师解析:

 涉及的法律:《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本案的问题:

1、          法律规定的转继承制度是什么?

2、          已经离婚的原配偶为什么可以分的前夫父亲的遗产。

一、     什么是转继承制度

  被继承人死亡时,必须是生存的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利能力,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是体现在以继承的份额上,而不是体现在对遗产的所有权上,这时如果继承人死亡,因其已无权利能力自然不能直接继承遗产。对其遗产的份额由何人继承成为一个法律需要解答的问题,这就是继承法上的转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一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转继承权法律依据。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所以,转继承又称为在继承或者第二次继承。

二、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继承获得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偶有权分割

  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集成的份额构成他自己遗产的一部分,但不能全部列入遗产。再转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婚姻关系存在的,该财产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集成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本案中,继承人李某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在其死亡前已经和陈某离婚。继承人李某一在死亡前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遗产,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在遗产分割时应归其所有,遗产的分割具有溯及力,通过分割确定归继承人所有的遗产,视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就享有的财产。因此李某一对遗产的权利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可以对该继承所得财产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李某一通过继承获得的遗产中有一半属于陈某所有,另一半才是其个人财产,只有对其享有的个人财产才能是适用转继承规定,法院判决陈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3万元,李娟转继承属于李某一的个人财产部分3万是完全正确的。

以上内容由李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琪律师咨询。
李琪律师
李琪律师
帮助过 235 万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山东淄博张店世纪路78-1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琪
  • 执业律所: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3*********14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淄博
  • 地  址:
    山东淄博张店世纪路7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