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功案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莲民初字第xxxxx号
原告肖某,女,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西安市莲湖区某花园某号楼某单元某室。
委托代理人樊小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某路西侧某村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苏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肖某诉称,2 01 3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xx·xxxx《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莲湖区某路西侧某城某层某号商铺,该商铺建筑面积为13. 01㎡,总价款为2471 90元人民币。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原告向被告支付商铺定金2 0000元,双方约定原告于201 3年1月8日之前付清总房款50%的首付款即1271 90,其余房款向银行贷款。认购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房屋首付款1271 9 0元、商管费3708元,但被告并未按时向原告交付房屋,也未通知原告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购房款及商管费。经询,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表示同意退还原告购房款及商管费,但应当扣除原告已经收到的5年预付租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与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于2 01 3年1月5日签订的xx·xxxx《认购协议书》予以解除;
二、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于2 01 5年7月30日之前退还原告肖某购房款及商管费合计68 2 00元,若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则应加付原告肖某逾期利息5000元:
三、双方就xx·xxxx《认购协议书》再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3 02 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承担5 00元,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负担1 01 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某
代理审判员: 冯某
代理审判员: 高某
二〇一五年某月某日
书 记 员: 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