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猛律师

吴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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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公司企业

2014西安八级工伤胜诉案例

来源:吴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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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书

申请人:王某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X

工作单位:西安XXXX有限公司 职务(工种):操作工 

家庭住址:西安市周至县哑柏镇裕盛村北大街XX号。        

联系电话:187 2990 0090 182 2900 0031                

委托代理人: 樊小飞、代江帆  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XX XX号西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XX(人事部)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并补缴20095月至20131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7168.5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1321.5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5846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46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8383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申请人退还收取的押金和卡费1040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申请人支付克扣的岗位工资4800元;

10、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631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5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任操作工一职。自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登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275日上午九点十分左右,申请人在操作间操作铣床时不慎被转动的铣刀绞伤左手,即感到左手中环指疼痛,变畸形,出血,随即被工友送往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申请人左手绞伤;左手环指皮肤挫裂伤伴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损伤;左中指近、中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部分骨质缺损;左环指近中节皮肤软组织缺损并骨外露;左环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详见病案),经住院治疗26天后好转。经灞桥人社局认定,申请人受伤属工伤,鉴定后确定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四个月。在停工留薪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的正常待遇向申请人支付报酬。因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申请人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另查,被申请人克扣申请人的岗位工资,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同时在入职后收取了申请人工作押金和制卡费用。基于上述被申请人违法用工事实,申请人现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各项费用。故向贵委提出仲裁,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王某  (签名)

   申诉时间: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决定书

灞劳工认字【2 013XX


用人单位名称:西安XXXX有限公司

受伤害职工姓名:王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XXX身份证号码:61012419XXXXXXXXXX

住址:西安市周至县哑柏镇欲盛村北大街北排X号。

201374受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201275日上午9时左右在单位操作机床时,不慎伤到左手中指和无名指,经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救治诊断:1、左中指皮肤挫裂伤伴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损伤;2、左中指近、中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部分骨质缺损;3、左环指近中节皮肤软组织缺损并骨外露;4.左环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王某201275日受到的事故伤害,经研究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灞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零一三年七日三十日

 

和解协议

甲方:王某,身份证号:61012419XXXXXXXXXX

乙方:西安XXX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甲方王某与乙方单位工伤赔偿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和解款118000(拾壹万捌仟元

整,其中包括八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社会

保险、经济补偿金、押金、加班费等所有诉请),乙方必须丁2014

415日之前汇给甲方以下银行卡内。

    开户行:XX银行东二环南段支行

    卡号为:6221 XXXXXXXXXXXXXX

      名:王某

    二、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和解款后,向新城区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三、甲乙双方于2013121日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双方再无

任何劳动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甲方及甲方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

乙方主张本案的任何权利。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王某                    乙方(盖章)   

日期:2014324        日期:201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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