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马某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胜诉案例
来源:吴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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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 解 书
雁劳人调案字[2012] XXX号
马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西安市某县某房乡某村第一村民小组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吴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西安市某技术推广中心(西安市某检测所),住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某某号,事证第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48岁,该中心科长。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调解员王某进行调解。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西安市某技术推广中心(西安市某检测所)同意支付申请人马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其中2012年9月25日支付壹万贰仟元整,2013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叁仟元整。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仲裁请求,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纠纷。
调解员:王某
二零一二年九月XXX日
书记员: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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