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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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拆迁安置房因卖方原因无法过户应如何赔偿买方?

来源:鞠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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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

被告:张某

案件基本事实:2005年12月28日,无锡市XX区XX拆迁有限公司于张某及其三兄弟就XX房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母亲的继承人。根据户籍信息显示,张某母亲系张母三兄弟母亲,于1998年9月18日死亡注销户口,除张某三兄弟外,还有一女。

2006年11月2日,张某及其子张小某与胡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以29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让给胡某,胡某一次性给付张某房款29万元。涉案房屋于2016年12月1日可以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办理相关手续进行上市交易。

因张某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分歧,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因此无法配合胡某配合过户,因此胡某除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退还房款29万元以及要求张某赔偿胡某房屋差价损失。为了证明损失,胡某向一审法院提起对涉案房屋的价格评估。经评估,该房屋在价值时点2018年10月15日总价为969900元(不包含土地收益价格、不包含室内装修价值)。

法院判决:1.胡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8年10月15日解除;2.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返还胡某房款29万元;3.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胡某赔偿房屋差价损失50万元;

判决的理由如下: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乙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胡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后双方一致同意房屋买卖合同于2018年10月15日解除,因此张某应退还胡某已购房款29万元;

2.关于胡某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因此,对于房屋的差价损失法院酌定50万元,由张某支付给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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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鞠磊
  • 执业律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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