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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某公交亮洁站务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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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公交亮洁站务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被告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琪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1.支付200X年X月X日至201X年1X月X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相关规定计算);2、支付200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5301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5000元、未休年假工资23100元;3、确认200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X年X月X日经人介绍到被告单位工作,约定工资2000元,被告答应每年涨工资。岗位是站务巡查,每天查看公交站台上的站杆、护栏、广告卫生和被损等情况,如有情况通过打电话和相机拍照传送该区管理运营。原告经常按被告要求进行加班,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被告从未向原告给付加班费。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给付加班费,都被拒绝。入职以来原告岗位及工作内容未发生过变化。被告没给过年假,工作性质始终未变。在原告不知情情况下,被告说原告是另一个公司的人。直到201X年底60岁退休前,原告去社保查明细发现被告从200X年X月X日到201X年X月X日期间未给原告缴各项保险。原告多次让被告补赔各项社保、年休假、高温补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都被拒绝。

被告某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认可200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存在加班及未休年休假的事实,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结果 

一、确认周某与某公交亮洁站务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于200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某公交亮洁站务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周某200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总计12850.2元;

三、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某公交亮洁站务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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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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