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寻衅滋事罪(2019)鲁0891刑初485号
来源:魏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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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基本案情为:曲阜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济宁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宁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某银行有合作关系,购车客户有贷款需求时,以上公司为货款客户在某银行的货款提供担保,公司进行逾期还款的催收及垫付。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郭某主动与以上公司联系,称自己有专业收车团队,可进行逾期客户的清收工作。某司刘某、某公司孙某、某公司曾某将逾期还款客户信息及拖车单交付郭某,由郭某组织孙某、崔某、陈某某等
人将车扣回,后三家公司向被拖车人索要高额拖车费并支付郭某拖车报酬,再由郭某分配给参与拖车的孙某、崔某等人。郭某等人在拖车过程中采用显露纹身、人数压制、欺骗强行夺取钥匙开车等手段,长期在曲阜、究州、汶上、梁山等多个县区实施拖车活动,制造影响,造成多名被害人心理恐慌,严重破坏社秩序。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陈某某,获悉其系在归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但办案机关未认定。在本案侦查和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自首,经辩护人调查取证、法庭辩论,最终被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达到了预期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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