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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素娜律师办理委托人润滑油公司与铸件公司买卖纠纷一审判决书

作者:明素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0 浏览量:0

明素娜律师办理****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铸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豫0804民初*07号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09月07日

****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804民初*07号

原告:****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路石油北库。

法定代表人:范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素律师。

被告:**铸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区。

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

原告****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铸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滑油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铸件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滑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1154元及损失(损失按罚息利率计收从2016年6月30起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为4500元,剩余损失继续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供货关系,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润滑油,原告按约定将货物交付于被告,被告收到货物后,截止2016年6月30日仍剩余41154元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已经违约,按照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应承担逾期损失。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铸件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供证据企业询证函、被告财务电子账各一份证明2016年6月30日被告欠货款共计41154元。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反映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供货关系,由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润滑油,原告按约定将货物交付于被告,截止2016年6月30日经结算对账,被告仍拖欠41154元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润滑油货款41154元未还的事实存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按约及时付清货款,原告主张偿还该货款,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5.75%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铸件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41154元及损失(损失从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5.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元,由被告**铸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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