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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素娜律师办理委托人申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明素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0 浏览量:0

明素娜律师办理申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豫0802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B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

B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8〕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B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日6时许,被告人申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轿车C村北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2、乔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2当场死亡、乔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申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2、乔某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经鉴定,刘某2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胸部重要脏器损伤死亡;乔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申某在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83.99mg100ml,申某驾驶的豫H×××××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转向、制动装置完整有效,照明装置完整齐全;左前照明灯因碰撞损坏,其余照明装置结构完整有效,事发时的速度约为112kmh。

被告人申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与被害人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重大事故,且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故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申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申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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