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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还是三年?

来源:刘德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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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建设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职工周投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6年6月20日,陈发生事故死亡。建设公司陈某之子李某签订《关于周某在工地死亡赔偿协议》。2017年1月22日,建设公司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2018年8月9日,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2018年10月12日,李某的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认可保险金由建设公司收取。

二、律师观点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保险法》是法律,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针对的是“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诉讼时效。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本案的诉讼时效是《保险法》所规定的,不适用上面的司法解释。2019年6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院做出《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鄂民申XXXX号 】认为:本案的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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