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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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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医疗纠纷,保险纠纷

父母去世后,债权如何?判决还钱!!!!

来源:张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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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债权如何?判决还钱!!!!


张娥律师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利息支持 债权继承

【基本案情】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变更前):王某某(系叶某某丈夫)

原告(变更后): 叶某某,女,汉族。

原告(变更后):王某某,女,汉族。

原告(变更后):王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娥,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徐某某,男,汉族。

案情概述:

2009 年12月13日,被告徐某某向王某某(系叶某某丈夫)借款20000 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某某(系叶某某丈夫)现金贰万元整¥20000,月息2.5%,按月付息,此据,徐某某”。原告自认出借款项后,被告按约定支付三个月利息。后出借人王某某(系叶某某丈夫)于2018年10月6日死亡,由其继承人叶某某(其妻子)、王王某某及王某(其子女)作为原告主体进行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某某、王王某某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3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8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

【律师解析】

张娥律师认为:

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王某某(系叶某某丈夫)与被告某某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货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因王某某(系叶某某丈夫)2018年10月6日死亡,现由其继承人即本案三原告作为诉讼主体,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因涉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在催要后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亮点:

原告过世后导致债权无法得到主张,尤其是在生活中更是如此。经过张娥律师对案件相关信息的了解及庭前证据的搜集,最终在庭审中合理的举证让债务人履行义务。

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 5%超出法律规定,调整为月利率2%计算相应利息。也就是说法定支持的利息不可超过年利率24%,约定利息的时候要合理,也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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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娥
  • 执业律所: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1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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