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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建设合同纠纷案例分享

作者:汤占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3 浏览量:0

 

【审理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汤占军律师

【案情简介】委托人马先生为农村房屋建设个体工匠,因给业主王先生承建农村别墅后发生建造费用争执,别墅已装修入住一年仍未支付工程尾    款。

【案件分析】在听取委托人案件陈述后,本律师认为,该案虽然案情简单,但委托人手中并无任何客观证据材料可用。仅有双方当事人多次在村委、派出所的协调过程,但这些过程也未留下记录。案件陷入起诉即陷入被动的可能。但在发、承包多次沟通无效且无缓和的可能下,案件在无太大胜诉把握下被迫启动了。

【承办过程】

代理人按照委托人陈述及农村别墅建筑附带辅房的施工惯例,提出施工工程款应包含主房加辅房的范围,因施工过程中双方并无图纸,委托人按照业主现场指示并参照邻居房型结构施工,可以确立据实结算诉请的同时申请法院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诉讼方案。

承办法官首次开庭前主动和本代理人沟通,并明确提出:一、农村建设房屋两层以下结构的,不能参照建筑施工合同相关规定,法院不支持原告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二、如原告主张工程量有变更、增加,应就变更增加材料或施工范围承担举证责任。据此,代理人在开庭前要求原告补充提供以下证据:1、房屋主材如钢筋、红砖的用料清单;2、钢筋工、木工的施工记录及证人证言;3、房屋落成后的结构照片。

首次开庭中,原告坚持按照据实结算的主张,无施工合同。被告提出施工过程中原告曾就工程变更提供一份施工合同。案件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宣布下次开庭时间并要求被告提供施工合同以辨真伪。

不出所料,第二次开庭后,被告提供变更后的施工合同一份,但施工合同中没有被告签名。经质证,原告认可该份合同的真实性,并强调该份合同中并未包含辅房价款,故辅房工程造价应当评估。  被告经法庭提示后确认可以以该份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不认可工程增量造价的说法。

最终,法院大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真实目的已经达到。

【代理感悟】

诉讼案件形成后,有部分案件存在缺少关键证据的可能。但此时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已不可调和,达到非诉不可的窘迫境地。本案中,代理人为原告确立无施工合同、无图纸施工、无固定总价情况下以造价鉴定逼迫被告任何变更施工合同的诉讼方案,退而求其次。达到了欲求其上,而得其中的效果。案件收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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