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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卖家后悔,成功代理只退还定金

来源:付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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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当事人因正在闹离婚,有二手房价值150万左右,房子登记在其丈夫名下,而按揭贷款的还款方确实其本人,家庭不和睦,家庭作坊处于停运状态,造成其经济窘迫。在还贷的压力之下,其欲将房子出售以度过难关,但是房子却并非登记在丈夫其名下,于是降低价格出售,后找到一买家,收取5万元定金。当事人咨询本律师:应该如何降低风险?了解情况后,我建议当事人:房子并非登记在你名下,而且你们夫妻正在准备起诉离婚阶段,最终房子是否判给你并不确定。很有可能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而你最终却无法过户,属于你违约,不但要返还双倍定金,还要支付房屋上涨造成买家的损失。建议其明确的跟买家说明情况,并且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手写:卖家正处于起诉离婚阶段,房屋的所有权并不确定,买家对此情况完全清楚;若最终因客观原因,卖家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卖家只需退还定金给买家,且无须支付利息。

      由于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一直在商讨的阶段,并且这个阶段的房子一直在不断的网上涨,买家一直心里很着急,不断的催促当事人尽快的落实二手房买卖事宜。后离婚案件在不断的协商,基本已经达成了房屋给当事人的方案。由于在这个过程中房价不断的上涨,现在的价格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价格已经相差80万左右。当事人再次咨询我:要反悔,不想卖掉房子。作为律师分析了各种风险后,建议当事人找买家协商:因房价不断上涨,但是其自身的离婚官司却一拖再拖,到现在都无法确定是否能够确定取得房子的所有权,为了不耽误买家,建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且退回5万元定金。后买卖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和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卖家退还买家5万元定金,若卖家并未按时支付,则以2分月息支付利息。

       后因当事人经济原因,一直未返还定金,买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定金,以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同时支付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50万。

      律师点评:因为当事人严格的按照律师建议执行,所以案件呈现出来的事实对卖家极为有利:卖家明确告知其处于起诉离婚的实际情况,买家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知道房屋并非登记在卖家名下,而且卖家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不确定,所以卖家在合同的签订上没有欺骗行为;第二,后面的补充协议其实双方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补充协议应认定为双方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卖家在此过程并无违约行为,卖家返还买家5万元定金,买家要求卖家支付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50万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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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付文
  • 执业律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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