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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法院对于公诉机关情节严重的指控不予支持

来源:王鹏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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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涉嫌罪名】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6日,公安机关前往闵行区莘沥路某处某商场三楼一无名会所检查时,当场查获十一对正在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并抓获包括赵某某在内的8名工作人员。该8名工作人员受雇以每月领取数千元或每日领取二百至二百五十元不等的价格,根据分工不同先后协助组织数十名卖淫女以1398元、1798元、2298元等价格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其中,赵某某为更衣室管理员,自7月8日起负责带领嫖客更换衣服并引导嫖客出入内场。

       公诉机关指控8名被告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经查实200多万元组织卖淫非法收入,超过法律规定的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标准。

       注:【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方向】

       首先,被告人赵某某等在卖淫会所从事接待、暗门管理、收银、望风等工作,被当场查获的十一名卖淫女证实系通过“某同城“、微信聊天群的招聘信息等途径至卖淫会所工作,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等参与卖淫女的招募、运送且人数累计达十人以上;其次,本案经查实的200多万元的组织卖淫的非法收入系涉案卖淫场所的非法所得,并非本案协助组织卖淫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被告人以每月领取数千元或每日领取二百至二百五十元不等的固定报酬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参与犯罪的时间也仅为数日至一月有余,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非法获利为50万元以上。

       不应当认定赵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故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不成立。辩护人以本案不应认定情节严重,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等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赵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极大减轻了赵某某应判处的刑罚,其本人及家属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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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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