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当天收到伤害责任的赔偿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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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吴某
被告 甲建筑公司、乙公司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2月5日,吴某经工友张某介绍,到甲建筑公司承建的A项目进行施工,甲建筑公司将土建发包给乙公司。当日8点30分,吴某在工地上用手推车拉砖过程中砸伤腰部。经医院诊断,此事故造成吴某腰椎骨折,住院治疗19天,花医疗费55499.15元。2017年11月28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时间12个月。花鉴定费1900元。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建筑公司、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吴某104721元;甲建筑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析】
吴某作为成年人,在拉砖时自身也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综合本案情况,吴某应对自身损失承担大部分责任。经过律师的争取,判定吴某承担60%的责任。
【本案结语】
提供劳务一方所从事的劳务活动是为接受劳务一方的利益,吴某到工地提供劳务时间只有一个小时即受伤,乙公司还没有从吴某提供的劳务活动中获取利益,在此情况下,如果判决乙公司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会导致双方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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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瑞峰团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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