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团队律师

高瑞峰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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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提供劳务受到伤害,接受劳务者有赔偿责任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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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史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冯某

冯某承建唐某宅基地上的二层楼房。后冯某将楼房混凝土的工程交由史某等人完成。2017年87日,史某在工地施工时,从二楼摔到一楼将腰部和脚部摔伤。史某受伤后,入住到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021日经司法鉴定所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史某伤残程度可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日经司法鉴定所咨询意见书评定:史某后续治疗费用合计约为8000元左右或据实结算。史某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元。随后史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冯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9278元;赔偿史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析】

史某作为工人,在冯某承包的工程内施工,史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冯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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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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