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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退伙清算协议有约定的可以证明退伙时的债权债务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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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段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贾某

2012年12月,段某与贾某合伙经营业务,201629日,段某与贾某签订《退出合伙清算协议》一份,该协议由段某与贾某签字,落款时间为20161月9日。该协议签订后,贾某未按约履行。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2017530日的贾某签字的还款确认书一份,证明贾某共分四次还款40000元,贾某质证对签字真实性无异议,主张该40000元系偿还其他款项,与协议无关,在诉讼中,贾某主张合伙期间还有33万的合伙债务没有清偿,段某应共同清偿合伙债务。在签订《退出合伙清算协议》时并未进行清算,双方对欠款数额有争议,也没有达成协议,所以对欠款数额空出。

【判决结果】

贾某于本判决十日内偿还段某欠款4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4月7日起至付清日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析】

贾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识字能力,是个商事主体,其应该预测到在金额尚为空白的《退出合伙清算协议》上签名的法律风险;并且该协议书的名称明确系《退出合伙清算协议》、其中的内容也是要退出合伙经营,贾某现在主张其系在金额尚空白的协议书中签字,且双方没有对款项金额达成共识,贾某的该主张与日常生活中自然人签字时应尽的基本注意义务相悖,

【本案结语】

段某、贾某双方于2016年2月9日订立的退出合伙清算协议经双方签字,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贾某辩称协议时间及部分内容系段某后来自行添加,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贾某提交的欠条复印件记载的内容及主张的工资、车费均在清算协议之前形成,无对抗协议的效力,段某与贾某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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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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