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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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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苏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任某、甲保险公司

2016年4月10日17时50分,苏某驾驶A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人口处,与任某驾驶的B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作为乙方)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苏某(作为甲方)无责。同时出具损害赔偿调解结果:甲方车由乙方负责赔偿修理,乙方车自己负责修理。苏某修理车辆花费27000元,随后向任某索赔,任某拒绝赔偿。

【判决结果】

             一、甲保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某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任某赔偿原告苏某人民币25000元,上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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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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