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由雇佣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 徐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齐某、甲公司
2016年3月1日,甲公司将A工程分包给齐某,齐某雇佣徐某等多人从事劳务。2016年8月14日,徐某在拆模板时被突然脱落的箱梁模板砸伤腰部和腿部。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1、腰2椎体爆裂骨折并Ⅰ度滑脱;2、右胫腓骨骨折;3、腰2水平脊髓损伤;4、腰2水平椎管狭窄;5、腰2-3横突骨折;6、腰4-5椎间盘突出(中央偏右);7、12肋骨骨折;8、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10月25日出院,住院71天,医疗费64505.3元。出院后,徐某于2017年4月13日在庆阳市人民医院拍片复查费用140元。徐某共花去医疗费64645.3元。徐某住院治疗期间,齐某给付60000元。2016年10月26日,齐某借付徐某40000元,徐某与齐某及甲公司签订承诺书,由徐某承诺其本人及家属不再直接到A工程项目处索赔取闹,如需索赔则走法律途径。2017年4月,徐某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徐某腰部受伤伤残属四级,右下肢伤残属九级,护理依赖属大部分护理,取除内固定手术费用需2万元左右。2017年6月4日,徐某因生活无法自理,仍需治疗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及齐某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徐某的医疗费64645.3元、误工费36448.5元、护理费15384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40元、营养费2130元、交通费5480元、住宿费280元、残疾赔偿金243098.80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902.20元)、后续医疗费20000元,共计528767.10元,由齐某赔偿370136.97元(已支付100000元),甲公司赔偿158630.13元。
【本案结语】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而齐某作为个人显然不具备该资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