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团队律师

高瑞峰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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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可以在诉讼中提出保全申请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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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付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伍某

伍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付某借款300000元,20169月28日,付某书写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付某万元(300000.00)整。于十月份二十号还”,伍某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双方未就该笔借款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因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伍某20177月21日申请对付某提交的20169月28日的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12月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所送检日期标示为20169月28日的《借条》落款部分“借款人”一栏处的“伍某”签名字迹倾向于认定是伍某所书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付某20178月22日向一审法院申请保全被告伍某的工资收入100000元,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伍某的工资收入100000元。

【判决结果】

伍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付某借款本金30000元

【律师解析】

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伍某负有偿还付某借款本金300000元的义务,故对付某主张伍某偿还其借款本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结语】

诉讼中为了确保权益可以实现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避免虽然获得了胜诉判决,但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尴尬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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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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