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团队律师

高瑞峰团队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婚前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未结婚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0
人浏览

恋爱关系终结后所产生的购房纠纷不是单纯的财产纠纷,通常还与人身关系交织在一起,法院处理这类纠纷不宜仅仅从出资等财产关系角度考虑,还必须综合考虑所涉及到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等因素。

【基本案情】

原告 郭某

被告 贾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与某原系恋人关系。因郭某不具备购房资格,遂用贾某的名字购买房屋。20147月14日,某作为买受人与志达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A房屋,总价1360249元,首付30%该房屋付款情况为:20147月5日,贾某共支付首付款及定金420409元201412月29日,贾某作为买受人购买该小区地下车位一个,总价197200元。后双方不合,某提出分手,要求贾某返还全部款项。

【判决结果】

被告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支付原告某共同购房投入的费用480000元

【律师解析】

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于原系恋人关系、存在婚前性行为、由原告提出分手以及通过银行转款购房等事实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是否存在明确的婚约、稳定的同居关系以及对各方银行转款性质的认定。现原告提出分手,导致双方恋爱关系破裂,综合双方对涉诉房屋及车位的出资情况及转款情况、个人经济情况、双方密切程度,适当兼顾保护女方权益。

【本案结语】

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感情馈赠对方财产,如系金额较小,通常宜作为赠与处理;但如系金额较大例如房屋,考虑我国目前普通大众的经济生活水平,即便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也不宜简单作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而宜作为双方为婚后共同生活先行储备财产条件,由此产生的购房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相处情况、分手情况及个人经济条件及本地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酌情确定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以上内容由高瑞峰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瑞峰团队律师咨询。
高瑞峰团队律师
高瑞峰团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629 万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8楼81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8楼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