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证据的保存
在民间借贷中,法官关注的点并不仅仅在于借条或合同、还包括:转账记录、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等相关事项。
【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王某,男,汉族。
被告 张某,男,汉族。
被告 马某,男,汉族。
案件概述:
2015年5月8日原告张某(出借人,乙方)与被告王某(借款人甲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200000元,月利率1.8%;借款期限为3年自2015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以实际到账为准。同日,被告张某、马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担保函》各一份,自愿为被告张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和2015年5月12日向被告分别转账100000元共计200000元。被告依约支付利息至2017年5月,从2017年6月起不在支付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均拒绝偿还,故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自2017年6月11日、2017年6月12日起均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8%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为止);
二、被告马某对被告张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结语】
1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定的利息最高限额为年利率24%,换算成按月计息为月利率2%,超出部分得不到法律保护。2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约定好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在保证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力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3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在发生争议时为保护权利争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