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财产保全案件
来源:赵清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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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财保**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燕,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某。
申请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39493元的财产,申请人陈某某以自身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
二、立即查封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
三、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839493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 张珂
审判员 王云
审判员 刘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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