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来源:马宗垒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人浏览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作案后逃匿,后于2019年6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考虑其系初犯、偶犯,庭审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内容由马宗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宗垒律师咨询。
马宗垒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7 万人好评:0
山东省临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