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令律师

吴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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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根本

来源:吴德令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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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根本


             —— 律师庭外调解的重要性


最近办理的一个合伙纠纷案件,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终于落下帷幕,当事人满意,定纷止争。


甲、乙两人系亲戚关系,2017年底,两人商量合伙成立公司,经营车辆租赁业务。为此,双方签订了《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各投资30万元,成立广西某商贸文化有限公司,由甲执行具体合伙事务,乙负责财务监督及公司监事业务。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约定支付了投资款到甲方账户。


在之后,业务均有甲方独自操控,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甲方既未与乙方商量,事后也未报告乙方。乙方见投资达不到最初愿景,就从201811月起,与甲方商谈,要求退出合伙,但甲方拒绝,甚至后来避而不见。


我接到乙方的委托后,根据乙方的陈述及结合双方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书》,立即展开了调查研究,发现甲方存在几处根本违约:一、公司的股东只登记甲的爱人,并没有乙方。二、在甲乙双方合伙经营事项过程中,原本约定经营车辆租赁业务,但在开展租赁业务几个月后,甲方擅自将车辆租赁业务改为经营酒吧。事后几个月,甲方才告知乙方。三、公司自成立起,并未设立有效账簿,导致乙方无法知道自己投资去向,最终导致投资目的无法实现。针对以上甲方的种种违约行为,我拟出了处理方案。即要求甲方返还乙方的投资款,并要求支付自投资之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前期,我多次与甲方沟通,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和解,但此时甲方态度强烈,坚决不同意退还乙方投资款,只同意双方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但是,就目前合伙的资产,除了承租的一间门面及一些红酒之外,并无其他资产。如果接受甲方的条件,这对乙方极其不利且不公平。


见无法协商,我代理乙方起诉至法院,并查封了甲方名下资产。甲方接到法院的传票和查封裁定书后,主动联系我要求和解。我在充分考虑乙方利益并征得乙方同意后,乙方再三权衡诉讼成本,及与甲方的亲戚关系后,做出了一点让步,即省去支付利息的请求,只要求甲方返还本金。最终,在我的努力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至此,甲乙双方的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诉讼、查封在案件中,并不是目的,只是解决问题的手段,律师应充分发挥在当事人纠纷中的调解地位,为当事人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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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德令
  • 执业律所: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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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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