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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贩卖毒品一案

作者:谭再甫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0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1日甲在某县贩卖毒品给乙,并当场被公安机关的抓获,甲对其供认不讳,全部承担了自己的罪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据此,甲觉得判决过重,上诉到昭通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上诉后并未委托律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其指派了律师,指派到我所后,我所指定我为甲提供法律援助。

辩护人拿到材料积极的办理了各类手续,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接着又到某县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了解案情的具体情况。

辩护观点:本律师阅完卷,会见完甲后,提出了:1、本案特情存在犯意引诱的客观事实,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对上诉人从轻处罚。2、不是犯罪工具根据《刑法》的规定不应没收等观点。

裁判结果:市中级人民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了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最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如果检察院不提出新的事实与证据的话,是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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