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与济宁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万祖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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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4年8月16日(借款合同一)和2014年10月16日(借款合同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合同一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合同而约定借款金额为8万元。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15日,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方如逾期不还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日0.5%加收罚息。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均向被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但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10000元,被告XX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李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接受委托后,积极指导当事人获取证据,并调取相关证据,积极准备开庭思路。
3、有借条和对方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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