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高峰律师

汪高峰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征地拆迁

汪高峰律师代理某知名互联网公司郑某名誉权案,胜诉!

来源:汪高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8
人浏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名誉,给自然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行为。诋毁、诽谤指通过口头或书面行为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自然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郑某某徐某某在与其结束男女朋友关系后,至其工作单位宣称其强暴了她,并报警,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在网站上发布文章,向公司同事群发邮件声称其为骗子、渣男等,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徐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就此本院分析评判如下:名誉权侵权成立要件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诋毁,讲谤自然人名誉权的行为,且自然人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就涉案文章及部件的发布者,虽未真实姓名,但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文章和邮件内容,可认定涉案文章及邮件系徐某某所发,在公安机关的询同中,徐某某郑某某不存在强奸的行为,郑某某不予追究徐某某对其名誉造成损害的责任。

    但在此事处理之后,徐某某仍在网络上发布涉案文章,内容含“欺骗了感情”,“玷污了我的清白,毁了我的贞节”、“无耻到了极点”“人面兽心”等词语,文章读量大,评论条数多。徐某某至其工作单位宣称其强暴事宜,郑某某申请证人出庭陈述了相关情况,再结合徐某某本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予以采信徐某某上述行为,侵犯了郑某某的名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郑某某要求徐某某公开向其赔礼道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以支持。郑某某要求徐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一节,考虑郑某某徐某某矛盾的源起,系在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中出现问题而引发的一系列矛盾,故本院对郑某某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就郑某某要求徐某某退还1万元事宜,一则郑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徐某某收取了该款项,另根据其陈述,此款项系其自愿给付,其现要求退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郑某某致歉所刊声明需于刊登前送交本院审核

 

汪高峰律师团队点评与建议:

汪高峰律师代理原告某知名互联网公司自然人与被告某自然人名誉权纠纷,委托人的期望很高,舆论压力很大,在不知道对方具体身份信息,又不能明确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一般法院不给立案,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利用其它合法关联的佐证证据巧妙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后申请法院调取被告相关身份信息,并申请法院对某知名社交公司系统上的信息进行取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有效的锁定了被告到底是那一个自然人,在这个过程中一并收集留存被告构成侵权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并赔礼道歉,有效的使委托人免受不白之冤

汪高峰律师团队建议:面对网络暴力,面对名誉侵权,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抵制不应有的伤害。


以上内容由汪高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汪高峰律师咨询。
汪高峰律师
汪高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39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A座16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汪高峰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1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A座16层